“借道”私募买雪球,巨亏1435万后,券商为何被判赔70%
2026-09-08 · 123yjk.com

违规搭建通道向自然人销售“雪球”产品,亏损谁来赔 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双双被判担责,这场判决重塑了“买者自负”的游戏规则。 2026年8月,上海金融法院的一纸判决在金融圈激起千层浪。 某上市公司实控人费某,通过券商和私募搭建的“基金通道”,累计投入 6685万元 参与“雪球”产品交易,最终净亏 1435万元 。 亏损之后,费某一纸诉状将券商和私募告上法庭。 结果
违规搭建通道向自然人销售“雪球”产品,亏损谁来赔
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双双被判担责,这场判决重塑了“买者自负”的游戏规则。
2026年8月,上海金融法院的一纸判决在金融圈激起千层浪。
某上市公司实控人费某,通过券商和私募搭建的“基金通道”,累计投入 6685万元 参与“雪球”产品交易,最终净亏 1435万元 。
亏损之后,费某一纸诉状将券商和私募告上法庭。 结果是:券商与私募连带赔偿70%,约1004万元;费某自担30%损失 。
为什么 “买者自负” 没有让投资者承担全部损失通道方“只提供通道、不承担责任”的逻辑为何被彻底否定这场首例雪球通道交易纠纷案,划清了金融产品销售的合规底线。
“雪球”产品全称是“雪球型自动敲入敲出结构场外期权”,属于 高风险场外衍生品 。
它的核心逻辑是:投资者向券商卖出一个带“敲入(危险警戒)”和“敲出(赚钱离场)”条款的看跌期权,换取固定票息收益 。
听起来很美但 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对等 。
市场平稳时,投资者持续获得票息;若标的资产价格跌破“敲入”价格且到期前未能回升,投资者将 按标的跌幅承担本金亏损 。“收益有上限,亏损无底线”是这类产品的本质特征。
正因风险极高,监管明确要求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须是 专业机构投资者 ,自然人不具备参与资格 。
费某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,属于 高净值个人 ,但自然人身份本身就不合规。
券商员工张某自2022年9月起,通过微信和电话持续向费某推介雪球产品,费某起初明确拒绝。但张某坚持游说长达半年,安排了专业团队线下拜访 。
明知个人不能做,券商与私募 共同设计规避方案 :由私募提供基金“外壳”作通道,券商协助对接 5000万元过桥资金 ,将费某包装成表面适格的机构投资者 。
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,费某通过这个通道完成了 23笔雪球产品交易 。
交易全程,所有指令都由费某本人或其授权人员在微信群中直接下达, 私募管理人未进行任何独立投资决策与风控 ,完全沦为交易通道 。
整套流程中,合规流于形式:风险揭示书仅在券商与私募之间流转,从未送达投资者;回访环节,员工直接提供模板让费某照抄 。
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,券商和私募 构成共同侵权 ,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。
券商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:明知行为违规,仍主动推介、设计规避方案、主导搭建违规交易架构、协助寻找过桥资金。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主观恶意明显,存在重大过错 。
私募基金管理人构成共同侵权 :未尽管理人职责,沦为交易通道;违规提供过桥资金,掩盖真实杠杆水平与资金风险。其违规操作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。
投资者自身存在过错 :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明知自然人不具备交易资格仍参与,自行承担30%损失 。
核心启示是:金融机构不能以“形式合规”免责,通道安排也不能成为规避监管的挡箭牌。
04 行业影响:从通道免责走向穿透追责
此前,类似场外期权通道交易纠纷大多以和解或证据不足收场,通道方往往只承担20%以内补充赔偿 。
本案首次在司法层面确立: 券商与私募合谋为自然人搭建违规交易通道,构成共同侵权,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。
业内律师指出,这一判决穿透了“私募外壳+过桥资金”的灰色架构,认定真实交易主体为自然人,明确了通道方侵权责任,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 重要裁判样本 。
“只提供通道、不承担责任”的行业逻辑被彻底否定。 通道方主动协同参与违规安排,极有可能与合作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。
当前,内地违规通道业务虽已明显收缩,但部分模式已向香港券商及相关机构转移 。
第一,警惕任何“借通道”“借壳参与”的话术。 这类交易安排本身涉嫌违反监管规定,一旦发生纠纷,合同效力存疑,维权成本高昂 。
第二,认清产品风险。 雪球这类场外衍生品结构复杂、杠杆高、透明度低,普通投资者难以独立准确评估真实风险 。
第三,保留全部交易留痕。 本案中,原告律师正是通过整理长达半年的微信推介记录、23笔微信群交易指令、资金流动记录构建了完整证据链 。
第四,监管警示函是维权利器。 江苏证监局2024年11月对涉事券商出具警示函,认定其多项违规行为,在诉讼中极大减轻了投资者的证明责任 。
这场官司划清了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责任边界。 “卖者尽责”是“买者自负”的前提。 金融机构不能以“投资者自愿”为由推卸自身合规义务,投资者也不能明知违规还心存侥幸。
金融创新不能突破适当性底线,通道安排不能成为免责工具。 从通道免责走向穿透追责,司法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上迈出了关键一步。
对于普通投资者,请记住: 任何绕过监管的“捷径”,最终都可能通向维权之路。